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北海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 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2-2,51002-6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第七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六)《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六条中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制定。 (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八)国家海洋局和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4〕参通字第291号) (九)《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在北海区范围内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之外,申请实施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所有者,应在实施铺设施工作业60天之前,提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际,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可暂时不单独办理铺设施工审批手续,但铺设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批准文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受理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及相关材料编制规范,结论真实可靠; 3. 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影响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或军事用海的,已达成协调意见,协商解决完毕; 4. 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已依法办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等手续; 5. 铺设施工方案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措施可行。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路由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窗口报送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可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电子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行政审批大厅。 2. 信函接收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海域海岛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 邮编:266061;电话:0532-58750123。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图 十二、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文制作与送达。 十三、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审核通过的,印发: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关于同意XX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批复》。 (二)审核不通过的,印发: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关于不予批准XX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事项,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情况下,经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备案。 十六、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行政审批大厅 (二)电话咨询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海域海岛管理处,0532-58750123。 (三)电子邮件咨询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bhjdlgd@ncs.mnr.gov.cn。 十九、监督、投诉邮箱 hyc@ncs.mn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0532-58750123、电子邮件bhjdlgd@ncs.mnr.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备注:军用海底电缆铺设施工审批参照本指南,鉴于其特殊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其密级程度进行办理。 二十二、常见问题及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示例:提交铺设施工申请之前未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和相遇关系处理工作。 正确做法:提交铺设施工申请之前应按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有关规定,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和相遇关系处理,具体包括利益相关者协调达成有效协议并明确双方在施工期和运营期权利义务及管缆防护措施等。 附件: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书 PDF版下载 |